柒、派案原則
一、參考依據:
1.衛生福利部2018年12月14日衛部顧字第1071962562號函頒縣市政府辦理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注意事項與派案原則。
2.依據113年桃園市衛生局A單位契約與其附件
二、派案B單位原則:A單位個管人員應秉持個案管理之核心公平派案,以服務使用者最佳利益為優先。
1.給予個案充足的服務資訊,依照個案意願為優先,尊重選擇。
2.提供可配合案家需求時段、服務頻率、可達成照顧計畫目標之服務單位。
3.依與政府特約之單位,且符合可以提供服務,並依輪序表進行輪派案。
4.核銷正確性、與A單位和家屬之照顧計劃討論、會議參與度等服務單位配合度高者優先。
三、派案優先順序:
1.案主或案家指定之服務單位為最優先。
2.服務提供單位主動發掘個案者則優先派案。
3.若案家無指定單位,則依輪派表派案並照會。
4.輪派單位須於二小時內回覆,若輪派之單位無法接案(B單位須回覆無法提供服務)或無法在期限內回覆,則將同時詢問其他服務單位可否接案。
5.若有多間服務單位可配合案家需求時段、服務頻率、且可達成照顧計畫目標,則依優先回覆並可即時提供服務者接案。
6.若服務提供單位有特殊狀況,需更多時間安排服務,則另案處理。
四、改派原則:
1.服務單位無法繼續提供服務,如:人力不足、個案需求改變。
2.服務單位發生疏失影響案家權益。
3.服務單位無法滿足個案需求。
4.案家不滿意服務單位,或進行申訴。
5.服務單位未依照核定項目和次數服務、服務紀錄登載不實。
6.個案或案家指定其他服務單位服務。
玖、派案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