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新國際醫院暨桃新分院精神鑑定 (行為能力) 流程及注意事項:
-
一、如應受鑑定人為初次至本院就醫,請提早至少半小時至掛號櫃台報到並填寫初診基本資料表,完成後再至診間報到。
-
二、鑑定流程分三階段:
-
1.先至本院B201診間 (桃新分院請至201診間) 敲門報到並交付健保卡,由醫師先行問診。
-
2.醫師問診後再由心理師進行心理衡鑑施測,地點:聯新國際醫院於B203診間;桃新分院上午於106診間,下午於103診間。
-
3.最後由法官開庭訊問,請先準備好相對人、聲請人及關係人之附有相片之證件以核對身分。
-
-
三、鑑定流程結束前請持繳費單至收費櫃檯繳費,費用包含掛號費、診察費及精神鑑定費,繳費後十四個工作天內,本院將出具鑑定報告予法院。
四、因精神鑑定為法院所囑託,本院僅提供鑑定報告予法院,無法予以家屬或申請人,亦不能做為其他身心障礙鑑定或申請年金、保險給付等之用。
Q:什麼是監護宣告?
A: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經法院裁定後,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Q:何謂意定監護人?
A:民法第1113-2條規定: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Q:什麼是輔助宣告?
A:民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A:民法15-2條第1項規定: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07-58173-364a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