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宗旨 四、保障病人權益,建立以病人安全為中心的醫療作業環境,落實病人安全政策之執行,以確保病人就醫安全,減少醫療傷害事故之發生,確保醫療品質。 一、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及秘書長(副秘書長),由院務管理委員會指派。 二、本委員會得依任務需要聘請相關部門主管或同仁組成設工作小組,工作小組 成員不以委員會委員為限。
第四條、工作職掌 一、本委員會依據宗旨,從事各項業務及任務如下:
(二)訂定全院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監測指標及監督管制值。
(一)主任委員 1.主持會議、核決所屬範圍之各項業務。 2.研議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政策及工作計劃。 (二)副主任委員 1.主委請假時代理主持會議。 2.協助推動全院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相關業務。 (三)委員 1.協助制定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政策方針。 2.協助推展全院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相關業務。 3.參與定期之委員會及臨時會議。 4.訂定每年應達成之品質改善目標,並安排於委員會中審查。 (四)秘書長 1.協助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議、協調聯絡人等會議。 2.協助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相關議題提報委員會審議討論。
三、工作小組工作職掌: (一)執行委員會交辦之相關事項。 (二)委員會報告工作進度。 (三)視需要召開並依討論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主管與會。
三、遇有緊急需審議或交辦之事宜,經秘書長或三位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時,提請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四、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請假時,得指定委由副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 五、會議記錄於會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繕打,以簽方式會簽委員會主任委員以及院長室主管,簽核同意佈達週知。 六、院內委員請假時,須完成會議管理系統請假程序經主任委員同意指定代理人參與會議。 七、必要時得邀請業務有關人員列席。 八、會議決議之交辦事項需包括交辦內容、責任單位與預定完成期限。 九、委員會每年應依據衛生福利部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工作目標、醫院年度方針,訂定年度工作計畫表且每季進行成效評值。 十、委員一人一票,委員之代理人有投票權。表決議案必須半數委員在場,以多數決定通過。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委員會決議通過,並呈院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