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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宗旨 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宗旨如下: 一、經由醫療品質的監測及追蹤,確保醫療照護品質。 二、醫護人員在監督及指導下,以改善或提昇醫療品質的水準。 三、高品質的醫療照護增加病人的滿意度,提高對醫院的信賴度。 四、保障病人權益,建立以病人安全為中心的醫療作業環境,落實病人安全政策之執行,以確保病人就醫安全,減少醫療傷害事故之發生,確保醫療品質。 第二條、 依據 衛生福利部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工作目標及醫院年度方針,訂定、協調、推動及執行全院品管及病人安全計畫。 第三條、 組織架構 第四條、人員組成 一、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與秘書長(副秘書長),由院務管理委員會指派。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名,由醫務部、醫療二部、急診醫學部、重症醫學部、醫療技術部、護理部、麻醉科、藥劑科、資訊醫事處、總務處、品管處等單位推派代表一至二名並提請至院務管理委員會核定,通過後任命之。 三、各委員任期一年,任滿得連任之。委員任期中改聘或出缺補聘時,由原出缺單位推派代表遞補之,其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滿之日止。 四、委員出席率及發言次數將列為下一年度委員聘任標準。 五、本委員會得依任務需要聘請相關部門主管或同仁組成設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不以委員會委員為限。 工作小組工作職掌: (一)執行委員會交辦之相關事項。 (二)委員會報告工作進度。 (三)視需要召開並依討論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主管與會。 六、本委員會之執行幕僚單位由教研品管部品管處擔任之。 七、本委員會設置八個所屬組織。 (一)感染管制委員會 (二)病理組織暨檢驗輸血審議委員會 (三)急重症管理委員會 (四)手術中心管理委員會 (五)全病程管理委員會 (六)癌症醫品暨安寧照護委員會 (七)輻射防護暨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管理委員會 (八)生物安全會 第五條、委員會任務 一、本委員會依據宗旨,從事各項業務及任務如下: (一) 研議及制定本院之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政策方針與工作計畫。 (二) 訂定全院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監測指標及監督管制值。 (三) 建置醫療品質監測系統。 (四) 制定、審核各單位執行醫療照護之標準作業流程。 (五) 定期追蹤各單位醫療品質指標及其改善成效。 (六) 維持醫療與病人安全作業標準,確保病人照護品質及提昇滿意度。 (七) 審議醫療不良事件之案例,並就改善方案進行研議。 (八) 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教育訓練方針之研議和推動。 (九) 協調處理各委員會與醫療品質相關事宜。 二、人員組成職掌 主任委員: 1.主持會議、核決所屬範圍之各項業務。 2.研議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政策及工作計劃。 副主任委員: 1.主委請假時代理主持會議。 2.協助推動全院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相關業務。 委員: 1.協助制定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政策方針。 2.協助推展全院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相關業務。 3.參與定期之委員會及臨時會議。 4.訂定每年應達成之品質改善目標,並安排於委員會中審查。 秘書長:(副秘書長): 1.協助主任委員召開委員會議、協調聯絡人等會議。 2.協助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相關議題提報委員會審議討論。 第六條、委員會運作 一、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乙次。 二、遇有審議及交辦事項,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時,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三、遇有緊急需審議或交辦之事宜,經秘書長或三位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時,提請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四、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請假時,得指定委由副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 五、會議記錄於會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繕打,以簽方式會簽委員會主任委員以及院長室主管,簽核同意佈達週知。 六、院內委員請假時,須填據請假單經主任委員同意後指定代理人參與會議,並副知秘書長。 七、必要時得邀請業務有關人員列席。 八、會議決議之交辦事項需包括交辦內容、責任單位與預定完成期限。 九、委員會每年應依據衛生福利部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工作目標、醫院年度方針,訂定年度工作計畫表且每季進行成效評值。 十、委員一人一票,委員之代理人有投票權。表決議案必須半數委員在場,以多數決定通過。 第七條、實施與修正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委員會決議通過,並呈院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 |